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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关于优化科研经费采购 科研仪器设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简化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流程,缩短采购周期,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优化学校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且产权属于青岛大学适用本通知。

二、科研经费范围

本通知中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学校承担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接受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组织合作的项目经费等。

    三、遵循原则

    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应遵循“分级实施、权责一致、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原则。

    四、组织形式

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自行采购、集中采购和特急采购三种。

1.自行采购是指单价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团队通过比价、网上竞价或单一来源等方式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组织的采购活动。

2.集中采购是指单价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3.特急采购是指采购科研急需的科研仪器设备,执行正常采购程序无法满足科研时间需求,对科研活动造成较大影响的采购活动。由项目团队详细说明理由并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在山东政府采购系统上申请“特急”采购,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取比价采购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并录入政府采购合同。

五、特急采购认定

(一)适用情况

1.科研经费下拨较晚,通过正常采购程序无法满足按期结题需要的。

2.科研设备损坏且短期内无法修复,通过仪器设备共享等途径无法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

3.紧急科研任务需要的。

4.经专家认定的其他科研急需情形。

(二)认定程序

在科研经费按计划执行和预算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填写《青岛大学科研经费特急采购申请表》。项目单位组织3名及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对特急采购理由、如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要对其采购方式进行论证并提出明确意见,提交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进行认定。

六、采购程序

    (一)自行采购

1.采购单位组建采购小组,对采购需求进行调研,并根据预算额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2.项目团队填写《青岛大学科研经费自行采购申请表》,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批。3.审批通过后,采购小组采用比价、网上竞价等方式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参与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并根据价格最低确定供应商;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科研仪器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若采用学校认定的其他方式自行采购,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4.采购小组编写协商情况记录,记录至少包括项目名称、成交价格、供应商名称以及供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5.项目团队与中标供货商自行签订合同。6.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合同并盖章,进口设备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指定外贸代理公司办理进口协议。关于进口设备免税相关业务另行通知。7.合同执行。8.验收支付。9.采购资料归档并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二)集中采购

1.采购单位对采购需求进行调研,并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2.政府采购中心接收采购项目。3.政府采购中心确定采购形式,发布采购需求和建议书,确定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4.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5.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确定成交供应商。6.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签订合同。7.合同执行。8.验收支付。9.采购资料归档。

(三)特急采购

1.采购单位组建采购小组,对采购需求进行调研,并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2.项目团队填写《青岛大学科研经费特急采购申请表》,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批。3.审批通过后,政府采购中心在山东政府采购系统上申请“特急”采购。4.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团队可采取比价采购等方式确定供应商。5.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签订合同。6.合同执行。7.验收支付。8.采购资料归档。

七、职责分工

1.项目团队负责采购项目的需求调研。

2.采购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申报、组织实施、合同签订、归档工作。

3.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科研经费和科研经费特急采购认定的审核。

4.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被委托项目的组织实施。

5.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八、相关要求

    1.项目团队应按照采购预算,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并做好采购需求与技术参数的调研、编制工作。

    2.单价或批量预算5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青岛大学货物类采购论证管理办法》做好论证相关工作。

3.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将定期对科研经费自行采购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采购程序、合同签订、采购资料归档等情况。

4.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的验收管理按照《青岛大学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青岛大学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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