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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保证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预算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预算单台(件)价格不足3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论证、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按照“先论证,后入库,再申购”的程序,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各单位只能采购纳入储备库的大型仪器设备,凡未纳入储备库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采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单位是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的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细则;

2.组织开展本单位论证工作,并审查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3.组织召开本单位的论证会;

4.建立和维护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专家库;

5.归档管理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资料。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制度;

2.建立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专家库;

3.对各单位提交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4.组织专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入库论证;

5.根据专家入库论证意见,建立储备库。

6.归档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资料。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专家应根据学校及学科发展需要,从购置必要性、选型和参数、厂家和用户调研、建设方案、开放共享、运行维护、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入库评审,并形成评审结论及入库建议。

                                      第三章   论证内容

第八条  项目单位论证内容包括:

1.仪器设备支撑的相关研究方向及学科,仪器设备对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校内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及使用情况,拟购仪器设备与已有同类仪器设备的异同;

3.仪器设备运行已具备的条件,包括使用场地空间(具体房间、层高、承重等)、能源动力保障(供水、供电等)、运行环境(防潮、防震、防磁、防静电、防放射、排污等)、人员配备(含操作人员资质)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等;

4.仪器设备的基本参数,包括主要功能、性能指标、应用范围及可共享的学科;

5.仪器设备运行的后续维护,包括经费来源、附件、零配件、软件升级等;

6.仪器设备使用的效率预测及风险分析,包括年使用时间、开放共享方案等。

第九条  入库论证内容包括:

1.相关学科发展和科研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2.仪器设备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

3.学校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如分布、使用状况);

4.申购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共享情况;

5.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运行经费等配套支撑保障。

第四章   论证程序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青岛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提交项目单位论证通过后,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汇总各单位提交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组织召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会,进行入库论证。

第十二条  论证通过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储备库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于当年1月份,完成本单位年度拟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并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入库论证工作,应根据学校实际,每年组织1-2次,上半年于3月底前完成,下半年根据学校实际采购需求,择机组织。

第十五条  入库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的,需重新组织论证。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须对提交的论证报告真实性负责,论证会专家组须对其结论意见负责,项目负责人和采购单位须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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