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保证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预算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预算单台(件)价格不足3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论证、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按照“先论证,后入库,再申购”的程序,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各单位只能采购纳入储备库的大型仪器设备,凡未纳入储备库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采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单位是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的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细则;
2.组织开展本单位论证工作,并审查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3.组织召开本单位的论证会;
4.建立和维护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专家库;
5.归档管理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资料。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制度;
2.建立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专家库;
3.对各单位提交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4.组织专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入库论证;
5.根据专家入库论证意见,建立储备库。
6.归档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资料。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专家应根据学校及学科发展需要,从购置必要性、选型和参数、厂家和用户调研、建设方案、开放共享、运行维护、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入库评审,并形成评审结论及入库建议。
第三章 论证内容
第八条 项目单位论证内容包括:
1.仪器设备支撑的相关研究方向及学科,仪器设备对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校内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及使用情况,拟购仪器设备与已有同类仪器设备的异同;
3.仪器设备运行已具备的条件,包括使用场地空间(具体房间、层高、承重等)、能源动力保障(供水、供电等)、运行环境(防潮、防震、防磁、防静电、防放射、排污等)、人员配备(含操作人员资质)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等;
4.仪器设备的基本参数,包括主要功能、性能指标、应用范围及可共享的学科;
5.仪器设备运行的后续维护,包括经费来源、附件、零配件、软件升级等;
6.仪器设备使用的效率预测及风险分析,包括年使用时间、开放共享方案等。
第九条 入库论证内容包括:
1.相关学科发展和科研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2.仪器设备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
3.学校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如分布、使用状况);
4.申购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共享情况;
5.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运行经费等配套支撑保障。
第四章 论证程序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青岛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提交项目单位论证通过后,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汇总各单位提交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组织召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会,进行入库论证。
第十二条 论证通过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储备库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于当年1月份,完成本单位年度拟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并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入库论证工作,应根据学校实际,每年组织1-2次,上半年于3月底前完成,下半年根据学校实际采购需求,择机组织。
第十五条 入库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的,需重新组织论证。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须对提交的论证报告真实性负责,论证会专家组须对其结论意见负责,项目负责人和采购单位须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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