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财关税〔2021〕44号进口设备免税解读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公布了“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已征的应免税款按规定准予退还。
该免税清单延续了“十三五”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管理模式,并根据国内生产实际和进口需求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主要调整如下:
1. 清单中移除的内容:(需缴纳进口关税设备)
1)感量为50毫克或以上的天平
2)眼镜、挡风镜及类似品,镜架及零件
3)90151000测距仪
4)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5)制备类的层析、色谱设备
6)立式、柜式冷冻箱,装有冷藏或冷冻装置的其他设备(柜、箱、展示台、陈列箱及类似品),用于存储及展示
7)生产或供应气体、液体及电力用的计量仪表
8)部分医疗类仪器
9018.1100-心电图记录仪
9018.1210-B型超声波诊断仪
9018.1930-病员监护仪
9018.9020-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9018.9070-麻醉设备
9)教练飞机
2. 清单中增加的内容:
1)特殊实验环境设备中的磁场设备
2)特殊泵类中的高压输液泵
3)气体膨胀设备
4)特种二极管
5)电生理设备-脑电仪、眼动仪、神经电生理记录仪、脑磁分析仪等
6)进口零配件对应的主机的进口时间延长至十年
7)数字文献数据库、乐谱
8)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取消专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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